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桃源院区产科14楼LDRP产房家具采购的院内比选公告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桃源院区产科14楼LDRP产房家具采购项目
2.项目预算:55万元(具体家具参数请查看附件)
3.采购方式:院内比选
4.项目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桃源院区
二、检测报告、样品要求
1.验收时应提供检测报告原件:
(1)提供实木(多层板)检验检测报告,符合GB/T 9846-2015、GB/T 35601-2017、GB 18580-2017标准;检测内容包含但不限以下:甲醛释放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木材含水率等。
(2)提供海绵测报告,检测依据:符合GB/T10802-2006《通用软质聚醚型聚氨酯泡沫塑料》标准:公共场所用软体家具阻燃性能、全性能。
(3)面漆采用水性面漆:符合GB/T 23986-2009、GB 18446-2009、GB/T 23993-2009标准可溶性重金属铬、可溶性重金属铅、可溶性重金属镉、苯、甲苯、乙苯、二甲苯总和含量、VOC含量。
(4)导轨:采用优质阻尼导轨,符合QB/T 3827-1999《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乙酸盐雾试验(ASS)法》、QB/T 3832-1999《轻工产品金属镀层腐蚀试验结果的评价》标准。
2.验收时不提供检测报告的不予验收。
3.家具进场前后都需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家具甲醛含量并出具检测报告,若甲醛含量超出标准范围,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返工,检测费用、返工费由中标人承担,检测机构由招标人指派。
4.家具进场后随机抽取成品取样送检,若送检成品不合格,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返工,检测费用、返工费由中标人承担,检测机构由招标人指派。
5.样品要求:报价时需提供符合参数表格要求的牛皮、胡桃木、多层实木板、海绵、导轨各一份。
三、 服务质量要求
1.家具整体性能应符合GB18580-2017和GB18584-2001的要求,符合GB50222-2017规定的二类建筑中的固定家具和装饰织物。
2.本项目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质量不合格者,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返工,返工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3.质保≧3年。
四、报价需求
1.投标人自行考虑完成项目所需的辅材、杂配件等数量,投标报价中应包含全部内容,中标后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额外费用。
(1)货物的价格:包括货款、杂配件、安装调试费、验收费;
(2)货物的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价格;
(3)运输、装卸、调试、培训、技术支持、售后服务费;
(4)按采购人要求进行摆放的费用。
2.报价时提供相关业绩,业绩要求:2020年以来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业绩或承接过类似业绩,类似业绩指:医院家具采购55万元(含)以上项目3个及以上。(供应商需提供加盖公章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如有)、合同复印件,以及投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其他证明材料扫描件,否则报价无效)。
五、资质要求
1.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供应商;
2.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5.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投标人未被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失信供应商“黑名单”管理。
六、付款方式
无预付款,中标方所有货物交货完毕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结算价的97%,剩余3%作为履约保证金,待中标方履行完合同质保义务后无息退还。
七、报名资料
1.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报名资料应包含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和邮箱,否则报名无效。
八、报名相关事宜
1.报名方式:邮件报名,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见到本公告后,将报名资料扫描件(PDF格式,请确保扫描后资料清晰可见,否则视为报名无效)发至邮箱qyyzbb@163.com。
邮件标题格式参考:挂网日期-科室名称-公司名-报名项目名称。
2.报名电话:0771-5722430 招标办 钟老师
3.咨询电话:0771-2186614 总务科
4.报名时间:2023年9月4日至2023年9月7日
九、比选要求
请各报名公司根据比选评分标准要求提前准备相关文件:
1.报价清单为第一页,需包含各家具的单价及总价,其余按比选评分项顺序排列制作比选文件;
2.要求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或其他文件资料的,应提供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比选文件无效;
3.报价不得超过控制价,否则报价无效;
4.比选文件一式10份,盖章有效;
5.比选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十、附件下载
区医院产科14楼LDRP产房家具配置表
十一、说明: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失信供应商实行“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供应商在参加医院自行采购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失信行为,列入失信供应商名单管理: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由议价小组现场确认为恶意围标、串标的行为;
4.向与医院自行采购活动相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资格预审合格且成功报名的供应商在项目采购活动开始后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通知院方;
6.已响应参加医院自行采购活动,采购活动开始后擅自撤回响应文件,影响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
7.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其他潜在供应商标书信息及需要保密的证明材料的;
8.不遵守医院自行采购活动纪律,扰乱采购活动现场秩序且不听劝阻;
9.以明显低于其他合格潜在供应商的报价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经议价、比选小组认定为恶意竞争的;
10.有行贿情形的;
11.经医院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六条 中标人被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处以三年内禁止参加医院所有自行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