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关键要点,读懂《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新要求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已于2021年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22号文的出台是国家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又一重要体现,对采购需求、履约验收等容易忽略的环节提出了更多新的要求。在过去,政府采购工作往往注重招标环节,从发布采购公告到签订合同这一阶段。随着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深入,以及22号文的实施,政府采购两端的工作,即采购需求、采购计划的制定和履约验收等工作将不断提升新高度、新要求,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也不断增强。
22号文全文共六个章节,四十四项条款。我们整理出十大关键要点,快速掌握22号文的新要求。
一、采购需求中包含的两大要求
22号文第六条提到:“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二、四类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三、采购实施计划包含的两大内容
(一)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
(二)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立的两大原则
(一)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二)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五、合同文本应当包含的八大内容
1. 标的名称
2. 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
3. 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
4. 包装方式
5. 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
6. 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7. 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8. 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
六、履约验收八大要点
1. 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
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
3.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4. 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
5. 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6. 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
7. 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
8. 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方案应当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
七、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九大风险
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包括国家政策变化、实施环境变化、重大技术变化、预算项目调整、因质疑投诉影响采购进度、采购失败、不按规定签订或者履行合同、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等。
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八、采购人应建立两大审查机制
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一)一般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
(二)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
1.非歧视性审查;
2.竞争性审查;
3.采购政策审查;
4.履约风险审查;
5.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九、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五类机构人员
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
十、制定采购需求的两种工作方式
1. 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
2. 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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